我院与硚口区检察院签订“廉政共建”协议

来源:本站 发布人:原网站 审核人:原网站 发布时间:2013-10-31

10月25日下午2点,我院与硚口区检察院“廉政共建”协议签订仪式暨廉政教育报告会在6楼大礼堂隆重举行。硚口区检察院检察长孟汉民、反贪局局长张伟等一行3人应邀出席,我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全体中层干部及党员代表、关键岗位人员300余人参加,会议由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雷敏功主持。

签订仪式上,雷书记先以ppt的形式向入会职工宣读了医院与硚口区检察院《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议书》,重点明确了我院与区检查院预防职务犯罪组织机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双方的职责任务。随后,雷书记与孟检察长共同签署了共建协议。

仪式后,区反贪局局长张伟作了一场深入浅出的廉政教育与法制宣传报告。他以近年来武汉地区医疗行业典型案例为证,剖析与医疗行业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医疗犯罪行为和特点,案例丰富,生动形象地讲解了贪污受贿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从主客观两方面对医疗受贿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探讨,警示广大医务人员增强抵御能力,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正确使用为民服务权利,廉洁行医、廉政为民。

报告会上,孟检察长等还与入会职工进行了现场互动,详尽解答了我院职工有关廉政法律方面的提问。最后,雷书记对活动进行了简要总结,他说,本次“廉政共建”的开展,一方面加强了医检双方的信息交流;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廉政讲座和现场互动等形式多样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促进了我院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及培训工作。同时,针对医院管理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双方将共同开展调查研究,为预防廉政风险点和问题点的对策研究提供了新渠道,使医检双方共筑起医疗拒腐防线,共建廉洁美丽医院。

:区检察院孟检察长等在报告会上,与入会职工现场互动,关于廉政法律答疑摘录如下,供大家学习。

Q1、科主任等负责人收受贿赂用于科室建设,也属于单位受贿罪吗?

科主任等单位负责人将收受的贿赂用于单位建设、职工福利中,属于单位受贿罪,将采取“双罚”处理,不仅会处罚个人,也会处罚单位。

Q2、能否参加厂商举办的经验交流会?

首先需弄清楚会议的公私性质问题,是否经单位同意参加。若参加,遇到吃、住、请等问题,回来要向单位汇报,由单位协调处理。若已报告了,则算违纪不算违法。但绝不能接受厂商钱款。如若仅是学术交流会议,完全可以参加。

Q3、为支持科室发展,能否接收厂商提供的专业知识书籍?

可以接收专业知识书籍。

Q4、实际工作中,单位进购了一批物资,若对方捐赠一批物资,算受贿吗?

如果医院对接受的捐赠物资做账,登记清楚,则无问题。

Q5、药厂年终时请吃请玩,法律如何判决?

严格意义上算违法,不能参加,更不能有受贿行为。

Q6、对不实举报有无处罚?

受贿举报一般多为匿名举报,若为不实举报,检察院将出具证明报告证明被举报人的清白,但无法追究举报人的责任;对于实名举报,查实为诬告的将会按照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党办 杨敬慈)